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精神,2009年2月3日下午我院召开紧急工作会议。董碧莎书记和石远凯院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门诊部王铸主任传达了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精神,主要是要求各二、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优先兼用或专用窗口,并在挂号处、诊室门口、门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窗口有明显的“持老年优待证、残疾人证和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优先”的标识。凡持老年优待证、残疾人证和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可以优先挂普通号、门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 董书记在会上强调,尊老济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知精神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关心,我院应确保各项医疗卫生优待政策落在实处。 随后石远凯院长指出:“老、残、孕”优先服务工作是评选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标准。促进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共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医疗卫生福利水平,是医院和医务工作者的责任。他说虽然我院病源有特殊性,老年人所占门诊比例大于25%,但有关的窗口部门仍要克服困难,把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工作做好。 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即使我院门诊人群中老年患者比例高,给落实北京市政府和卫生局有关通知的精神带来很大的难度,也要千方百计地执行好上级部门的指示,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 会议决定从2月4日起我院门诊各窗口(挂号处、诊室门口、门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落实北京市政府和卫生局有关通知的指示精神。目前,我院门诊各相关部门已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优先兼用窗口,并张贴有明显的“持老年优待证、残疾人证和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优先”的标识。(门诊部 马吉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