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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二级、三级医院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4.10.23

贯彻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二级、三级医院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190号)精神,并在医院相应窗口设置标识。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二级、三级医院

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7]19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二、三级医院: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孕妇等特殊群体的关心,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1999]8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加强社会敬老优待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老发[200]4号)以及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院敬老优待工作的通知》(京卫医字[1999]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老年人实行社会敬老优待服务的通知》(京卫医字[2000]15号)精神,更好地为“老残孕”患者提供优先服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二、三级医院必须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优先兼用或专用窗口。凡持老年优待证、残疾人证和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可以优先挂普通号、门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有条件的医院可以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专用就诊区域。

二、在挂号处、诊室门口、门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窗口要有明显的“持老年优待证、残疾人证和北京市母子保健健康档案的孕妇优先”的标识。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医院落实“老残孕”优先服务工作的检查力度,并将此项工作作为评选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