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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9.06.24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的补充通知

护师和中级以上职称,分值及获得方式如下(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Ⅰ类学分(国家级、市级项目)10分,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分;
Ⅱ类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活动)15分;
院内自管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自学项目,最多不超过5学分;
ISSN和CN发表文章(第一作者—第三作者):6—4分;
[新增]半脱产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完成1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先计入Ⅱ类);
     
提示:① *学历学习者开具本年度成绩继教证明(盖公章)交护理部;  
② 发表文章者需将杂志复印件交至护理部;
③ 将学分证书复印件交护理部,原件保存以供年底审核;
④ 护理部组织多科室查房并授予Ⅱ类学分;
⑤ 继教年度自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止。

区卫生局对于护士职称的继教学分规定如下:通过上述方式所得不少于7分,缺勤累计3个月不少于8分、6个月不少于9分、9个月不少于10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护理部
2009-5